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现住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16时许,在沂水县**镇**村**路上,被告人吴某某因琐事与其妻刘某某发生争执,吴某某用脚踹刘某某腰部,致刘某某L1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吴某某于2020年2月21日被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秦某甲、秦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亮
张昭
2020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856051****);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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