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住曲阜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1日18时许,在淄博市张店区**镇**物流三区,被告人吴某某因工作矛盾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厮打,过程中吴某某将王某某下嘴唇咬伤。经鉴定,王某某之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协议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程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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