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19日至9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与喻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吴某某对此怀恨在心。次日晚上20时许,吴某某在**镇**村**组王某甲房屋前的公路边,用斧头将喻某某的鼻梁、胸部、腹部、右肩及左手背砍伤,喻某某在反抗过程中使用手中的铁耙将吴某某的额头打伤。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喻某某本次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病历资料、自首情况说明等;2.证人赵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受害人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宗林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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