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69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7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广州**物流的货运公司,出生地:湖南省隆回县,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 ,住广州市黄埔区**路**花园**栋**房。2020年6月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20年8月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广州市黄埔区大沙街姬堂兴业搅拌公司门口对出路段,因车辆灯光使用及车辆被拦挡等原因,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继而推搡打斗。打斗中,吴某某用地上捡到的水泥块打中被害人李某某头部,使被害人李某某右额顶部外伤,致右侧额骨骨折、颅内出血。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失程度为重伤(二级)。
2020年6月9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到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 4、现场照片,视频截图签认材料、赔偿谅解材料等书证材料;5、勘验、检查材料;6、鉴定、检验意见;7、辨认材料;8、视听资料;9、户籍和前科材料等;10、刑事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归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凯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甄迪庚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先取保候审在家,住广州市黄埔区**路**花园**栋**4房,电话:1852018****。保证人:陈某某,电话:1852018****。
2.本案案卷材料共贰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穗埔检刑量建〔2019〕437号】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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