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三部刑诉〔2020〕Z78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路**号**楼**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6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17时,被告人吴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海鲜酒家因工作问题与被害人胡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并引发打斗,被告人吴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胡某某的腹部和胸部,致使被害人胡某某身体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抓获经过等书证;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少锋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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