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早上,被告人吴某某在柳州市柳北区**镇**桥的苗圃住处被温某某发现感情出轨而引发争吵打闹,吴某某用脚踢打温某某的头部;2020年2月27日20时许,吴某某在柳城县**镇**村**屯的家中因琐事与温某某争吵打了温某某几个耳光。造成温某某右耳创作性鼓膜穿孔,2020年5月18日,经柳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温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松华
2020年8月27日
附:1.吴某某现羁押在柳城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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