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公诉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1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镇**小区**门店前因过路问题与田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持铁锹将王某甲的左手打伤,致王某甲小指中节指骨及远节指骨基底骨折。经鉴定,王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一部;
3证人吴某某、田某某、王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静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27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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