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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公诉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11月14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1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镇**小区**门店前因过路问题与田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吴某某持铁锹将王某甲的左手打伤,致王某甲小指中节指骨及远节指骨基底骨折。经鉴定,王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一部;

3证人吴某某、田某某、王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静

2019年88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27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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