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89********,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扎赉特旗**镇**嘎查**艾里。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拘留,同年3月20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孟某甲因500元欠款一事约在音德尔镇见面,23时许,吴某某从自家乘车来到音德尔镇义和加气站南侧道边停车等候。23时03分许孟某甲、孟某乙二人来到义和加气站南侧与被告人吴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吴某某打伤被害人孟某乙。经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乙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害人孟某乙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刑事案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户籍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通知书及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桂琴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扎赉特旗**镇**嘎查,联系电话1844733****;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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