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81992********,汉族,专科文化,江西省上高县人,户籍所在地上高县**镇**村**号**号,家住上高县**街道**栋**单元**室。2019年9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8日被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电话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与母亲罗某某到上高县敖阳街道朝阳**路的“**理发店”见女儿刘某某时与被害人冯某某发生争吵并厮打,造成被害人冯某某多处受伤。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冯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证人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6.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晓宏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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