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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一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011981********,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乡**村**院**组。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4月2日上午,潘某甲(已判刑)到永康市**包装厂报到,整理床位时因声音较大影响袁某某睡觉而被袁某某殴打。潘某甲怀恨在心,意欲报复。当日14时许,潘某甲纠集潘某乙(已判刑)、被告人吴某某到**包装厂门口,并由其进厂将袁某某叫到厂门口外,潘某甲向潘某乙、吴某某示意袁某某即报复对象,随后,吴某某、潘某乙、潘某甲共同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袁某某实施殴打,在殴打过程中,潘某乙拿出事先携带的匕首朝袁某某左背部桶刺了一刀,三人随即逃离现场。袁某某跑回厂区时,因失血过多倒地身亡。经鉴定,袁某某系被他人用刀刺伤左背部致肺静脉破裂、心脏破裂死亡。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审判笔录等;

2、证人袁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 

5、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受人纠集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

2020年3月25日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羁押永康市看守所;

2.​ 案卷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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