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56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 1945年**月**日出生于武汉市新洲区,居民身份证号:420124194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被批准逮捕,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2020年11月30日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9时许,被害人吴某甲与被告人吴某某因吴某甲新房装修排水问题发生纠纷,吴某某持锤子砸击吴某甲家的墙面,继而双方发生争吵打斗,吴某某在打斗过程中使用一根钢管打击吴某甲左手手部,导致吴某甲左手第三掌骨完全性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被害人吴某甲病历、处警说明等书证;2.伤情鉴定意见书;3.处警视频资料;4.证人王某某等的证人证言; 5.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6.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建 翔
检察官助理:谢文慧
2020年12月0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关押在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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