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溪检刑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4198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溪县**镇**村**组,住竹溪县**镇**村**组。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月11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9年1月15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处罚款伍佰元。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8时20分许,因被告人吴某某不同意邻居柏某某将镀锌方管材料堆放在自家门面房前,二人为此发生口角。柏某某从地上捡起一根镀锌方管扔到吴某某门口,之后又捡起一根镀锌方管向吴某某方向扔被吴某某接住,吴某某持镀锌方管击打到柏某某面部并用镀锌方管将柏某某推倒,致使柏某某仰面摔倒在地,柏某某额头被镀锌方管打伤,柏某某起来后再次捡起一根方形铝型材朝吴某某的左小腿处击打,吴某某同柏某某发生厮打,在此过程中,吴某某用右拳殴打柏某某的面部,后二人被刘某甲、刘某乙等人拉开。
案发后,柏某某丈夫赵某某报警,柏某某被送往竹溪县人民医院医治。被告人吴某某离开现场后又到水坪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竹溪现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柏某某于2020年7月3日18时被他人用铝合金、拳头打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并上颌骨右侧额突骨折、头面部皮肤裂伤。双侧鼻骨骨折并上颌骨右侧额突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面部皮肤裂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镀锌方管、方形铝型材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冯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柏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8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鸽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竹溪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997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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