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9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审章塘**乡***村**组,非**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本院对其取保侯审。
本案由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被告人吴某某的丈夫杨某某两年前将建筑废渣一倒在被害人的茶树旁产生纠纷,2020年1月28日13时许,唐某某要求吴某某的丈夫杨某某将废铲走,一直跟着杨某某并对其辱骂,后又辱骂吴某某的儿子。被告人吴某某见状并上前将唐某某推倒在地,随后两人互相扭打抓扯头发,吴某某用身体与腿跪在唐某某身上,致唐某某左侧第6、7、8、9肋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在扭打过程中,吴某某的头面部也被抓伤,鉴定为轻微伤。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赔偿被害人唐某某35000元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同年6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解协议及谅解书;2. 鉴定意见: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叙华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730075****)
2、案卷材料1册、光碟1张;
3、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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