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略检公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7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镇**村**组**号。2019年1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第一次退回略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略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7月19日第二次退回略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略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3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略阳县黑河镇上营村黄家营组“窝窝地”矿点附近因其住宅旁空地归属问题与同村村民郭某甲(男,54岁,已行政处罚)发生争执,吴某某用头顶郭某甲胸膛,二人撕扯倒地并互相殴打对方,后被在场工人拉开。吴某某妻子李某甲(女,56岁,已行政处罚)闻讯从家中赶来抱住郭某甲的腿与其撕扯,后被在场工人分开。郭某甲被人劝离至略观路与矿点交汇路口处,因言语不和,李某甲再次追至略观路抱住郭某甲一条腿,后吴某某赶来与郭某甲撕扯,二人倒地后互相用拳头殴打对方头和胸膛。吴某某被围观工人拉起后,趁郭某甲未被完全拉起站立之际,踢郭某甲左侧肋部一脚,后被在场工人拉开,郭某甲被送至略阳县天津中医医院治疗。经鉴定,郭某甲左胸部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未与被害人郭某甲达成和解协议,亦未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及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医院诊断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4、证人李某甲、崔某某、肖某某、何某某、向某某、韩某甲、王某甲、李某乙、张某某、付某某、郭某乙、郭某丙、杨某某、许某某、韩某乙、王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存在自首情节。本案因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略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凡
代检察员:杨叶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住略阳县**镇**村**组**号,电话1839163****。
2. 案卷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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