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公诉刑诉〔2019〕49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6年5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7605070535,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镇**村大**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黄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1月15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27日,吴某甲带领其家人到**村王某甲家做客,晚饭后王某甲同吴某甲家人在王某甲家院坝跳舞,潘某甲酒后随王某乙来到王某甲家并参与跳舞,其间,潘某甲跌倒地上后被王某乙、王某丙送回家中。潘某甲认为其是被王某甲等人推倒的,遂从家中持镰刀到王某甲家报复,王某甲等人将潘某甲手中镰刀夺下后,王某乙同王某丁将潘某甲送回家中。之后王某甲、王某戊在安排吴某甲等人到亲戚家中住宿时路过潘某甲家听到潘某甲骂声后双方发生争吵,潘某甲持木棒冲出来打王某戊,双方便发生打架,吴某甲便捡起旁边的一块牛圈板朝潘某甲头部打去,将潘某甲打成重伤。案发后吴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牛圈板一块;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住院病历材料、罪犯档案资料、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甲、王某戊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指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制作说明、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佐妮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8530****.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起诉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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