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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28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号,现住云阳县**名都****。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4月24日被云阳县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吸毒,于2013年12月26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4年9月2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14年9月2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殴打他人、吸毒,于2014年11月2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三百元;因吸毒,于2014年11月27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云阳县盘龙镇永胜路“80后”夜市吃夜宵时,与邻桌的被害人陈某某等人发生口角,随后双方互扔酒瓶、玻璃杯并殴斗,打斗过程中,吴某某跑到“80后”夜市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持刀将被害人陈某某头部、腰背部砍伤,致陈某某右顶骨凹陷性骨折,右侧顶部硬膜外血肿。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2月15日向云阳县公安局盘龙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协议、谅解书、欠条、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冉某甲、黄某某、冉某乙、李某某、魏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DNA鉴定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按照协议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国波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住云阳县**名都****,联系电话:1778209****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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