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6日上午,被告人吴某某外出务工返回家中时发现其妻子黄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后经民警调解处理。2020年8月11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又电话联系黄某某被吴某某发现,且吴某某得知黄某某的戒指被李某某拿走了。吴某某便用黄某某的陌陌聊天软件与李某某联系,欲将李某某诱骗至家中向其索要戒指。李某某看到信息后便来到吴某某家,此时吴某某将房门打开并在家中等待。李某某推门进屋后发现吴某某在家便往外跑,吴某某便将李某某抓住,双方发生抓扯。在此过程中,吴某某随手抓起一把榔锤向李某某乱砸,在砸的过程中锤柄断裂致榔锤掉在地上,随后吴某某又拿起茶几上的一把菜刀朝李某某乱砍,将李某某面部、肩部、手肘等部位砍伤,李某某被砍伤后逃离。经鉴定,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在作案后立即拨打了110电话报警,随后携带作案用的菜刀到垫江县公安局桂溪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渝公鉴(临床)[2020]98号鉴定书;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作案过程中使用凶器,可酌定从重处罚;本案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且被害人对激化矛盾存在过错,可酌定对被告人吴某某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伟
检察官助理 郭朝霞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全案卷宗二册、证据活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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