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88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湘阴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被害人戴某乙因与戴某甲的情感纠纷而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被告人吴某某将戴某乙打倒在地,并用脚猛踹戴某乙的左腿膝盖等部位,致使戴某乙的左髌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戴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殴打现场照片;2.线索来源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戴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戴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伤势鉴定意见;7.人物辨认笔录、殴打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小学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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