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滴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期**座**号楼**单元**室,1996年曾因故意伤害被鸡西市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8日被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在滴道区**期**座**号楼**单元**室被监视居住,2021年1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取保候审,同日由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同其朋友曹某某在恒山区柳毛矿打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到滴道区**,到达目的地后因车费发生争执,在双方撕扯当中吴某某用头部撞击张某某前额头部位,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害人张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吴某某于2017年2月5日20时30分许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医院病例、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谅解书、办案说明;2、证人贾某某、曹某某、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曾有同种类犯罪被刑事处罚,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达成刑事和解,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权威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于2021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