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吴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某镇某村某号。因犯抢劫罪2009年1月21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吴某家(已判)、惠某(已判)、朱某(另案)因承包某工程与某村村民贠某、李某、马某等人发生冲突,后被告人吴某、吴某甲、惠某、朱某又纠集张某等人手持刀、棍在该施工路段将贠某、李某、马某打伤。经周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贠某头部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背部损伤属轻伤二级。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贠某外伤性精神障碍为四级伤残;颅脑外伤致右侧偏瘫为七级伤残;右足骨折为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佳鑫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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