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号。因犯抢劫罪2009年1月21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吴某家(已判)、惠某(已判)、朱某(另案)因承包某工程与某村村民某、李某、马某等人发生冲突,后被告人吴某、吴某甲、惠某、朱某又纠集张某等人手持刀、棍在该施工路段将某、李某、马某打伤。经周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某头部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背部损伤属轻伤二级。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某外伤性精神障碍为四级伤残;颅脑外伤致右侧偏瘫为七级伤残;右足骨折为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佳鑫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