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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84********,天津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里**号楼**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天津市**路桥有限公司职工。2012年6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吉泰路施工现场监工期间,因琐事与在该工地施工的机械车辆司机董某某发生口角,后二人发生厮打致董某某倒地。后被告人吴某某拳脚殴打董某某身体,致其右侧第10、11肋骨骨折,头皮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体表搓擦伤。经法医鉴定,董某某右侧第10、11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头皮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体表搓擦伤均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赔偿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17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遇事不冷静,不计后果,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轻伤二级及三处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超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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