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平罗县**乡**村**队**号,现住平罗县**镇****。2018年2月13日,因赌博被平罗县公安局渠口派出所给予罚款200元,收缴赌资90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7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3时许,在平罗县城关镇九霄云外鸭脖店二楼一包间内,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孟某某在喝酒过程中发生争吵,吴某某手持玻璃酒杯将孟某某面部砸伤。经石嘴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孟某某左侧上颌骨额突、右侧鼻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双眼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已与被害人孟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聪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1590962****)
2.侦查卷宗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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