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2000********,汉族,小学文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8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凤台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和被害人马某某系邻里关系,两家之前因为宅基地问题发生过矛盾。2019年12月13日14时许,吴某某骑电瓶车经过马某某家附近时,马某某朝吴某某瞅了一眼,吴某某认为马某某翻眼瞅自己,便朝马某某开口骂了几句脏话。后吴某某回到家中告诉其母亲颜某某称马某某翻眼瞅了自己,同日15时许,颜某某与吴某某一同来到桂集派出所欲找民警处理此事。在前往桂集派出所前,吴某某将其自制的弹弓随身携带,准备在马某某到达派出所时用弹弓射击马某某。颜某某、吴某某来到派出所院内在找民警处理此事前,辅警马某某让吴某某到户籍大厅先将身份证件补办再处理,吴某某在户政大厅补办身份证件时,马某某与其家属也一同来到了桂集派出所。在桂集派出所院内吴某某见到马某某便朝马某某开口大骂,遂马某某与吴某某、颜某某争吵起来,在争吵过程中吴某某继续对马某某进行辱骂,后吴某某向停在旁边警车的另一侧跑去,边跑边掏出其随身携带的弹弓欲打向马某某,马某某见状去追撵吴某某,吴某某持弹弓朝马某某眼部打去,马某某左眼被其打伤。后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马某某被人用弹弓崩伤左眼致一眼眼球缺失、面部软组织创,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勘验材料、辨认笔录及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因琐事故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怀国
2019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共计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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