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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Z272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5时许,在泗县**区**小区东门,被告人吴某某伙因电动车停放问题与该小区保安被害人汤某某发生吵骂,被人拉开。后被告人吴某某到该小区物业处反映情况没有得到满意处理,遂到该小区东门门卫室对被害人汤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汤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吴某某取得被害人汤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7月8日主动到泗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乔某某、王某某、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会岱

检察官助理:孟媛洁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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