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肥东县**镇**组**号。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4月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200元;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4日中午12时许,在肥东县**镇复兴居委会公交车站,被告人吴某某乘坐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的公交车时,王某乙按规定要求检查吴某某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吴某某拒绝配合检查,并用拳头对王某乙的头部、面部进行殴打,造成王某乙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右眼复视。经肥东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乙本次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病历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王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政俊
检察官助理:吴玲玲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卷宗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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