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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4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4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住平昌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平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平昌县**镇**村村民王某某发生口角,后在平昌县**镇**村**社**号牟某某的“过路田”田埂上王某某持竹棒朝吴某某打了一下,被告人吴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菜刀朝王某某头部砍了三刀致王某某受伤。后经平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本次外伤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持刀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坤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平昌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2册。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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