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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226197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6时许,在来宾市兴宾区城厢镇新安村湘桂纸业对面的一山岭上,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石某某因砍伐树木问题产生纠纷而发生争执,后吴某某用一把铁锹打石某某的脚部,致使石某某左腓骨小头骨折。2019年11月26日,经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石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法院

检  察  员:  李燕莲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刑事案卷材料壹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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