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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197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7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街**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10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8日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与被害人马某某系夫妻关系。吴某甲因患有精神分裂症需长期服用药物。2019年9月28日,吴某甲出现幻听,拒绝服用药物,多次与妻子马某某发生争执。

2019年9月29日13时24分,被告人吴某甲驾驶白色电动车带着被害人马某某离开其父母住处,途经新沙路于13时53分到达上寮*区*号***房自己的住处。吴某甲因患精神分裂症,出现幻听等现象,怀疑马某某与他人有染,在回到新桥街道上寮*区**号****房后心生杀意。因厨房刀具被其母亲龚某某提前收走,其在厨房未找到刀具,遂进入其儿子吴某乙房间内寻获做手工用的绿色刀柄剪刀放入口袋后进入主卧,在马某某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掏出剪刀对着其脖子乱刺,全然不顾马某某双手抵挡及喊救命,在马某某丧失抵抗无反应后才停止伤害。随后吴某甲用该绿色刀柄剪刀自残致自己颈部受伤。其父亲于19时40分成功将门踹开后进入****房,发现吴某甲受伤趴在地上,马某某躺在床上无反应,即打120急救电话,并于19时43分拨打110报警电话。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上南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在案发现场将吴某甲抓获并送医救治。

经鉴定,死者马某某生前被锐器作用于颈部致多器官严重损伤和左颈总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鉴定,被告人吴某甲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涉案行为应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物证;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视国家法律,故意杀人,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华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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