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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211271995********,黄梅县****售票员,住湖北省黄梅县龙感湖**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该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0时、28日22时,被告人吴某某无事可做,故意用打火机将黄州区黄州大道人防门口至龙王山创业园门口附近沿线10个铁皮垃圾桶(每个铁皮垃圾桶内含2个塑料垃圾桶)内废弃物点燃后逃离现场。29日22时左右,吴某某再次点燃黄冈市审计局门口垃圾桶内废弃物后,被蹲守在附近的黄冈市环卫局环管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并拨打110报警。归案后,吴某某家属赔偿黄冈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2万元。经鉴定,吴某某作案时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被烧毁的10个不锈钢垃圾桶、20个塑料垃圾桶,价值98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出警经过、指认照片、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协商意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赔偿款发票等书证;2.证人段某、王某某的证言;3.黄冈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黄冈市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烧毁垃圾桶损失的价格认定结论书;4.视频监控资料;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损毁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顺章

检察官助理:闻晶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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