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月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5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的妻子吴某乙因纠纷发生打架。随后,吴某某与其丈夫吴某某一起到位于涟源市**镇**村的刘某某家客厅砸东西,吴某某与吴某乙再次发生打架,后邻居吴某丙进来将吴某乙劝出门外。这时,吴某乙的丈夫刘某某从后门进入到客厅,看到吴某某正在砸自家一把木椅子,于是从冰箱旁边拿起一根竹扁担对着吴某某进行殴打,吴某某看到吴某某被打,遂从餐桌上随手拿起一把水果刀将刘某某的左后背位置捅伤。
2019年1月2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涟源市**镇**村其家中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依法传唤到案。
经涟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某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病例资料等书证;2.勘验、提取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吴某某、吴某乙、吴某丙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周中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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