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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Z35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2********,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科尔沁左翼中旗**苏木**嘎查,因本案同一事实于2020年6月3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6时许,在科尔沁左翼中旗白兴吐苏木宝日胡都嘎嘎查被害人洪某某家院里,张某甲与包某某酒后因琐事发生争吵,互相拿铁质喷灌杆殴打对方。被告人吴某某到达现场后用手机假装拍照, 张某甲骂被告人吴某某,并拿铁质喷灌杆打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吴某某从地上捡起铁质喷灌杆打张某甲。包某某被劝开后,被告人吴某某与张某甲拿铁质喷灌杆互相殴打,被告人吴某某与张某甲互相殴打过程中, 张某甲倒在地上,拉架的被害人洪某某也随之倒在地上,被害人洪某某在倒地过程中被吴某某用铁制喷灌杆打伤左腿致被害人洪某某左大腿挫伤,股外侧肌部分断裂,大腿血肿。

经鉴定,被害人洪某某左大腿股外侧肌部分断裂伴血肿,经手术扩创,现遗有左大腿瘢痕长度为10.5cm,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喷灌杆及照片;2.书证:发案报告、抓捕经过、户籍信息、证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诊断证明书及病历;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张某乙、房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通辽市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伤情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吴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明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科尔沁左翼中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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