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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伤害)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41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85********,回族,初中文化,户籍在福建省福安市**乡**村**号。2011年7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4月1日因赌博被福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500元;2014年4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福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30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与王某某、缪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福安市城北街道万豪酒店KTV娱乐会所唱歌结束后,分别乘坐电梯离开。在电梯内王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因肢体触碰发生口角纠纷。王某某离开电梯后,陈某某在其身后对其谩骂引发王某某不满。在万豪酒店大厅处,王某某及随后赶到的被告人吴某某和缪某某遂上前对被害人陈某某拳打脚踢,并用拖鞋、拳头击打其头面部。经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在福安市康厝乡榕坊路官厅19号被福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福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调解记录、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被告人吴某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缪某某、钟某某、黄某某、胡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等勘验、检查笔录;

7.福安市公安局提取的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结伙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玲凤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壹册166页,检察材料壹册1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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