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一分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9年9月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4日至2019年12月2日作***鉴定),同年12月11日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12月2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2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街**号附近路遇被害人王某某,双方因感情、经济纠纷发生口角,吴某某遂用随身携带的匕首连续捅刺王某某的颈部、前胸、下腹等部位,致王某某死亡。随后,吴某某用该匕首捅刺自己的颈部、手腕等部位欲当场自杀,被民警抓获。经鉴定,王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戳左颈部及前胸等部位,导致重要大血管离断等严重损伤,进而造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的作案工具、110接报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手机微信截图等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及尸检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检验报告及光盘、上海**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证人孙某某、梁某某、赵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杀死1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舒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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