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组,现住成都市双流区**街道**********单元**号。2020年5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田某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后在日常生活中,两人因性格差异、家庭琐事不断发生争吵,导致两人关系不断恶化。期间,吴某某向田某某提出离婚,田某某以“一家人一起去死”等各种语言威胁、恐吓,不同意与吴某某离婚,吴某某遂萌生投毒杀害田某某的想法。

2020年4月份,被告人吴某某通过手机百度搜索致死、致癌药物,通过QQ、微信联系网络卖家,并先后购得一瓶“哌甲酯”(急性致死药物)、三支“黄曲霉素”(慢性致癌药物)藏于自己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街道**村**路**号租住房外一泡沫箱中。2020年5月6日7时许,吴某某将儿子送去上学后,在回家路上购买一杯豆浆,并将事先准备好的一支“黄曲霉素”倒入豆浆中,回家后给田某某喝下。经鉴定,从吴某某租住房外泡沫箱中查获所购买的“哌甲酯”、“黄曲霉素”样本中均未检测出哌甲酯、黄曲霉素B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情节,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吴某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燕勤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U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