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37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0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云霄县,户籍地福建省永安市**镇**村**号**幢**室,现住福建省长乐区**街道**村**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00医院,同年1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2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4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严某某系情人关系,后两人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2018年12月8日晚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长乐区**街道**村金珠庄严某某租住处与严某某发生争执,严某某先动手打了吴某某两巴掌,吴某某踢了严某某两脚。后被告人吴某某离开严某某住处来到其朋友林国度租住处,对林国度说他今晚要杀人,然后自杀。当晚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打电话约严某某到其位于长乐区**街道**村**号的租住处,严某某进屋后被告人吴某某持玻璃瓶、扳手等物击打严某某头部、面部等处,欲将严某某打死,严某某被打后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吴某某用弓弩将一根筷子射进自己脖子试图自杀,被人发现后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吴某某送医院治疗并对其进行控制。后经长乐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严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长公鉴【2018】1477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陈某甲、高某某、徐某某、吴某某、陈某乙、郑某某、王某某、蔡某某证言;
3.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因情感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吴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害人严某某未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款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诗端
代理检察员:陈兴联
2019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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