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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杀人案)_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8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镇**村**号,住址**。2020年6月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栖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本院批准,被栖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栖霞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潘**、被害人苗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吴某甲与被害人苗某某搭伙干活,并发展为情人关系。2020年3月份,苗某某向吴某甲提出不再搭伙干活,并拒绝二人搭伙生活。2020年5月28日5时45分许,被告人吴某甲打电话让苗某某到其家中与其发生性关系被拒,后吴某甲携带装有斧头、剪刀等物品的电工包到**镇**村疃顶(地名)苗某某家的果园帮其疏果,因吴某甲对苗某某不愿意与其搭伙生活一事不忿,产生杀害苗某某的念头,遂趁苗某某不备,持斧头砸砍其头部、面部,并掐其颈部,被苗某某挣脱后,其逃离现场。后畏罪自杀未果。经鉴定,苗某某牙齿损伤属重伤二级,头部、面部、左侧胸部损伤均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吴**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故意杀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八年至十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淑江

检察官助理:宫梦露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栖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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