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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杀人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90********,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号,捕前住通辽市科尔沁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赌博于2016年3月5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决定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鲁某某二人之间相识并曾于多年前发生过矛盾。

2019年6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事先通过微信等方式与鲁某某联系,以让鲁某某到吴某某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打牌娱乐为由将被害人鲁某某骗至家中,待鲁某某进门后,吴某某使用菜刀等工具砍打被害人鲁某某后脑并持菜刀多次砍击鲁某某头部、面部等处,经被害人激烈反抗并夺取刀具后才得以逃离现场。经诊断及专科检查:鲁某某被诊断为复合型外伤、鼻部开放性损伤、耳部开放性损伤;面部、鼻部、头顶部外伤,右侧面神经颞支损伤;头顶部及面部有长度5厘米到15厘米不一的11处伤口,深至深筋膜;右眉不能抬举,右侧额纹消失;发际前沿有一2厘米的缺损;鼻部有一5厘米的伤口,深至筋膜等。

经鉴定,鲁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被害人某某亲属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通辽市正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持凶器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重伤二级、八级伤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敏

检 察 员:李 冰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全部卷宗4册,起诉书13份;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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