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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茌平县**镇**村,住山东省茌平县**镇**小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11时许,在聊城市茌平区**镇**小区内,被告人吴某某因怀疑其前妻莫某某与单某某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其离婚,驾车追赶莫某某乘坐、单某某驾驶的鲁******轿车,撞至该车后尾部,并持砖砸破该车玻璃,致使该车损坏。经鉴定,鲁******小型轿车损失价格为14052元。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赔偿协议等书证;2.证人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毁损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婷婷

检察官助理:张晶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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