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154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5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5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律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的妻子林某某向吴某某反映于2018年5月在青海旅游期间被被害人曾某某强奸,后吴某某多次与曾某某协商赔偿,但均未果。2018年6月10日10时许,吴某某携带天拿水、油漆与林某某来到本市樟木头镇金河社区金河路31号宏景商行处找曾某某要求赔偿,但未果,吴某某便持一瓶天拿水砸向店内,又将油漆泼向货架上的酒。经鉴定,曾某某被损坏的财物价值为18099元。2019年4月15日,吴某某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户籍材料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峰
2019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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