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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86********,汉族,小学文化,济南**阀门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晚22时许,在本市槐荫区阳光***小区*期*号车库东门处,因车库道闸杆未自动抬杆,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晋******号黑色丰田轿车将道闸机撞坏。经鉴定,上述道闸机损失价格为5395元。案发后,吴某某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人事档案、指认照片、情况说明、谅解书、照片、民事判决书;2.证人秦某某、史某某、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吴俊杰吴某某系自首,且鉴于其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吴俊杰吴某某判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文东

检察官助理:王传坤

2020年11月11日

附:1.被告人吴俊杰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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