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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052号

被告人吴某某(自报),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6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7日早上,被告人吴某某来到东莞市寮步镇**路**号工厂寻找妻子张某甲。因感情矛盾,张某乙不愿见吴某某,吴某某厂在门外等候。当天9时许,张某甲的弟弟被害人张某丙驾驶一辆粤S88****号牌奔驰小车来到该地,吴某某见状遂捡起地上一块石头砸向奔驰小车的前挡风玻璃,致使挡风玻璃破碎。后公安人员接到张某丙报案后来到现场将被告人吴某某带回审查。经鉴定,被损坏的挡风玻璃价格为8791.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价格鉴定意见,估价单、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彩琼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3. 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4.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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