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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二部刑诉〔2020〕Z33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号,已婚,无业,政治面貌:群众。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无前科。

辩护人江秋霞,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3月28日,被害人谢某某与湛江市霞山区深田村委员会、深田村民小组签订承租土地合同,承租位于湛江机场飞机跑道西侧两百多亩的荒地用于种植树木和经营盆景园。被告人吴某某为了占用湛江市霞山区深田村天外天盆景园与其所在坛上村之间的争议土地,分别于2009年3月20日、2012年5月1日、2012年5月4日、2018年3月17日、2019年5月18日、2019年9月17日、2019年10月13日、2019年12月18日、2020年2月11日、2020年2月26日,多次通过使用电锯等工具砍伐树木、雇佣推土机填埋建筑废料等方式损毁被害人谢某某种植在天外天盆景园内的罗汉松等树木。其中2019年10月13日,公安机关到现场对被告人吴某某的破坏行为进行劝阻并予以警告,被告人吴某某作出保证,不再对争议土地进行填埋,但事后被告人吴某某依然对争议地进行填埋,造成天外天盆景园内的树木被损毁的结果。

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对2019年5月18日、2019年9月17日、2020年2月11日、2020年2月26日天外天盆景园被损毁树木的价格进行认定,被告人吴某某多次损毁天外天盆景园的罗汉松等树木价值共计452399.98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谢某某的损失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甲、陈某甲、刘某乙、吴某某、李某某、刘某丙、陈某乙、刘某丁、彭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5.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6.人口资料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说明、受案登记表、对换土地协议书、承租土地合同书、担保人保证书、收据等书证;

7.价格鉴定结论;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东

检察官助理:王怡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霞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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