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家住**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5月8日被乐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因其妻子胡某某出轨,2020年1月31日凌晨吴某某驾驶汽车在乐平市**镇**村村口等候其妻子胡某某回娘家。8时50分许,被害人徐某某驾驶一辆黑色雷克萨斯LS500h轿车送胡某某回家。吴某某驾驶汽车跟着徐某某驾驶的黑色雷克萨斯汽车从村口一直到胡某某母亲家门口,在看到胡某某坐在雷克萨斯汽车副驾驶位置上,极度气愤,从胡某某母亲家里找了一根铁棍,叫胡某某下车,并从路边捡了红色转头砸向徐某某驾驶的雷克萨斯汽车,并不停使用铁棍打砸雷克萨斯汽车四周。造成雷克萨斯汽车(车牌号:赣HB2876)前后挡风玻璃碎裂,前引擎盖变形,主副驾驶车窗碎裂,主驾驶车门受损,车子内饰多处受损,并造成徐发平轻微伤。经乐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为2568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有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德彬
检察官助理:陈玉红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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