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铁检刑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公民身份号码361127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小组**号,2020年1月6日因盗窃被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公安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南昌市巨城广场地下停车场内,为盗窃车内财物,使用工具砸破被害人熊某某停放的“马自达”牌汽车(车牌号为赣A**)左后门三角玻璃,维修花费人民币274元。同年12月27日2时许,吴某某进入南昌市五度智慧广场地下停车场内,砸破被害人刘某某停放的“江铃陆风”牌汽车(车牌号为赣A**)后门三角玻璃,维修花费人民币560元。
2020年1月2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再次来到南昌火车站北广场南铁行车公寓地下停车场,采取同样方式,连续毁坏被害人夏某某的“福特福克斯”牌汽车(车牌号为赣A**)、被害人宋某某的“福特新蒙迪欧”牌汽车(车牌号为赣A**)、被害人张某某的“丰田凯美瑞”牌汽车(车牌号为赣A**)的后门三角玻璃,维修花费共计2838元。
综上,被告人吴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共计三次。2020年1月6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宝玲网咖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提取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和证据保全清单、现场指认照片、南铁行车公寓现场及巨城广场地下停车场监控视频截图、汽车维修单据及发票、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刘某某、夏某某等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南铁行车公寓地下停车场、巨城广场地下停车场、五度智慧广场地下停车场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章 璐
检察官助理 白丹丹
2020年3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南昌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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