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牌号为苏FV****白色福特全顺面包车在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浩市场通州路由西向东行驶时,遇何某某驾驶牌号为苏F8****白色陆虎揽胜运动越野车(车辆所有人为被害人南通**纺织有限公司)由东向西行驶。双方行驶至通州路40号门口时因车道拥挤会车无法通行,后何某某下车让被告人吴某某挪车,但双方互不相让,此时因旁边的车辆挪走,道路已经可以通行,双方欲回到各自车上时,何某某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辱骂了其,非常愤怒冲上去用拳击打吴某某面部,致吴某某鼻部出血,后被告人吴某某踢了何某某几脚(该部分已治安调解)。被告人吴某某因感觉吃亏,遂从苏FV****白色福特全顺面包车内拿出一根钢管下车追赶何某某,未能追到。被告人吴某某心中不服,便持钢管对苏F8****白色陆虎揽胜运动越野车进行砸击,造成该车机盖、左后叶子板、右后玻璃、后档玻璃、左后玻璃、左后窗框等多处损坏。经鉴定,苏F8****白色陆虎揽胜运动越野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8356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因受伤去医院就诊,后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遂到公安机关接受治安询问,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拍摄的被告人吴某某毁坏的车牌号为苏F8****的陆虎揽胜运动越野车的物证照片;
2.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何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5.南通市通州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6.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笔录;
7.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案发路段道路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鲍春红
检察官助理:王筱铮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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