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8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镇**村**号,住栖霞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本村大街因琐事与本村村民吴某乙发生争吵后,吴某甲驾驶鲁******黑色尼桑牌SUV越野车撞击吴某乙的鲁******奥迪牌轿车,经鉴定,吴某乙被毁坏的轿车损失价格为168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因琐事与人争吵后驾车撞击他人车辆,致车辆受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岗
检察官助理:牟俊燕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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