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6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水电工,住本市通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4 月12 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因认为包工人员严某某克扣其工钱,遂产生不满,随身携带榔头、凿子、老虎钳等工具至南通市港闸区**小区施工楼**号楼,将被害单位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交由严某某负责施工管理的该幢楼10 层至33 层的管道线及下水管道部分毁坏。经鉴定,被毁坏的电线及管道更换维修价格共计29002元。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损坏的三通进行修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破坏的管道线、三通、下水管道等物证;
2.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调取的由被害单位提供的修复清单、验收证明、电气施工图等书证;
3.证人严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制作的辨认、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 军
检察官助理:蒋群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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