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住福建省顺昌县**乡**村**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吴某某为了方便管理其位于顺昌县**乡**村“南*山”山场中的一片毛竹山,在未经被害人江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雇佣工人张某某将江某某位于顺昌县**乡**村二类资源调查区划017林班06大班090小班,山林定权17林班20①小班,土名“南*山”山场内开了一条100多米长的拖拉机路,沿路两边的杉木被挖倒,杉木遗留在山场路边。经鉴定,“南*山”山场被毁坏林木立木蓄积量为6.2100立方米。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顺昌县公安局洋墩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已赔偿被害人江某某人民币10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山林权属小班登记簿、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张某其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5.顺昌县宝山伐区调查设计服务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6.顺昌县公安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建平
代理检察员:王小丽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_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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