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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150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71********,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务工。因本案,于 2019年5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因拆迁赔偿问题对萧山区**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不满,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通过举报被害人周勇的某某电脑刺绣厂、被害人任某某的杭州**建材有限公司、被害人曹某某的杭州**绣品有限公司、被害人范某某的杭州**建材有限公司等企业违法用地的方式试图给**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施加压力。被害人周某、曹某某、任某某、范某某迫于举报压力,为恢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由被害人周某拿出5万元,被害人曹某某、任某某、范某某各拿出1万元交给被告人吴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赃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大道东接线等拓建工程房屋拆迁、安置实施细则、拆迁户汇总表、杭州**大桥东接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审核结算一览表、杭州**大桥东接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杭州**大桥东接线拆迁补充协议、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拆迁房屋测绘图、房屋补偿价格表、附属物补偿价格表、房屋装修补偿价格表、房屋拆迁补偿及奖励试算复核表、拆迁家庭情况调查表、吴某某户有关安置问题说明、个人建房用地申请表、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谢某某、丁某某、陈某甲、沈某甲、周某某、郑某某、宋某某、鲁某某、倪某某、沈某乙的证言、案发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曹某某、任某某、范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滋扰等方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君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87*******);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具结书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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