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敲诈勒索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室。1998年7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6年7月25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8日被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以采沙船碰坏其渔网或者在其家田地地段采沙为由,通过言语威胁和打电话举报等方式向采砂船主施压,多次敲诈勒索采砂船主丁某某共计四千元。

2、2018年过年前后,被告人吴某甲以采砂船在其家田地地段采沙为由,通过言语威胁和打电话举报等方式向船主施压,敲诈勒索采沙船主王某某三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说明,抓获经过,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被告人吴某甲基本信息查询,谅解书;3.证人吴某乙、贺某某、吴某丙、吴某丁的证言;4.被害人丁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鹏程

检察官助理:代少东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案卷二卷,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