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镇**村**组**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室。1998年7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6年7月25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8日被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以采沙船碰坏其渔网或者在其家田地地段采沙为由,通过言语威胁和打电话举报等方式向采砂船主施压,多次敲诈勒索采砂船主丁某某共计四千元。
2、2018年过年前后,被告人吴某甲以采砂船在其家田地地段采沙为由,通过言语威胁和打电话举报等方式向船主施压,敲诈勒索采沙船主王某某三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说明,抓获经过,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被告人吴某甲基本信息查询,谅解书;3.证人吴某乙、贺某某、吴某丙、吴某丁的证言;4.被害人丁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鹏程
检察官助理:代少东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案卷二卷,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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